【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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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入法之后,在承包地上形成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元权利格局。作为新型土地财产权利的土地经营权自被提出以来就备受学界关注,围绕其展开了诸多讨论,争议最大者莫属其性质究竟为何。原本期待《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契机将土地经营权性质加以界定,然立法者的态度却模棱两可,未置明文。尽管《民法典》也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规定,但仍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的重复,在内容和性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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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入法之后,在承包地上形成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元权利格局。作为新型土地财产权利的土地经营权自被提出以来就备受学界关注,围绕其展开了诸多讨论,争议最大者莫属其性质究竟为何。原本期待《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契机将土地经营权性质加以界定,然立法者的态度却模棱两可,未置明文。尽管《民法典》也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规定,但仍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的重复,在内容和性质上未有任何突破。理论上,各种主张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学说理论均是在“概念化”物债二分框架下进行的探讨,即作为财产权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单一的,其要么是物权,要么是债权。但当我们对“概念化”物债二分体系进行序列化改造后,某项权利的基本属性与描述其基本特征的要素的强弱变化和组合状态有关,在典型物权和典型债权之间存在若干个因构成要素强弱不同而性质趋向不同的兼具多重属性的独立财产权利类型。在这种“序列化”物债二分框架下界定土地经营权性质,可得出土地经营权因绝对性强弱程度不同而兼具物权和债权的典型类型特征,是法律为权利人提供自主选择设立的或趋向于债权、或趋向于物权的独立财产权利类型。本文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为核心问题,在指出土地经营权性质争议本质的基础上,回溯物债二分体系的局限并加以序列化构建,并在“序列化”物债二分体系下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加以阐释。由此,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提出部分,在叙述土地经营权由政策术语向法律语言的立法演变史和现行规范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物权说”“债权说”“物债二元说”进行评述并指出上述争议的本质乃是对财产权利性质的界定须以物债二分为前提的路径依赖,而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界定应在对物债二分反思的前提下进行。第二部分是理论反思部分,以反思物债二分为核心,从发展历史、体系缺陷再到制度重构,指出物债二分乃是概念法学下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型财产权利的不断涌现,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多种关联性,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应以类型序列论来改造物债二分体系,进而建构以绝对性为决定要素的物权与债权间的类型序列,为分析和解释新型财产权利,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思维路径。第三部分是性质界定部分,通过对物债二分的解构与重构,在序列化物债二分体系之下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规范解释,进而得出土地经营权的权属界定并非是在物权和债权之间择一而为,而应是兼容物权和债权的类型特征,在立法上为当事人提供自主选择设立的或趋向于债权、或趋向于物权的独立财产权利类型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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