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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主体之一,依法受刑法规制.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于单位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我国村民委员会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具体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存在有些许争议和困惑.笔者就此予以讨论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