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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是通过立法方式,运用法律形式拟制,对应特定社会活动的、具有内在关联属性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作为法律程序的构成元素,与实体法律规范相比,法律程序规则具有集合性、相对性、虚拟动态关联属性的特征。集合性是法律程序规则的独有特征,是指法律程序规则必然的按照特定的顺序与方式集合在一起,使之呈现为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的特性。法律程序规则具有集合性特征,有其内在的渊源。法律程序规则通常呈现为不同的形式:主体规则、客体规则、时间规则、空间规则、行为方式规则、权力或权利限定范围规则。为了保证活动的稳定、有序的开展,不同的规则需要集合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所以,法律程序规则的集合性是“因事而生”的:一方面集合性是源于规范特定活动的需要,是受到特定社会活动的整体性所决定的属性;另一方面,程序活动的主体并非独自参与活动的,而是基于分工不同的前提下,彼此行为之间共同开展或完成程序活动,集合性正适应了不同主体的分工需求。由于法律程序规则的孤立存在缺乏程序意义,而法律程序规则的集合可以实现程序的意义,因此,集合性是“因合而成”的。法律程序规则具有集合性,但是,每个具体的法律程序规则彼此之间的集合性是存在差异的,每一个法律程序规则本身所具有的集合性特征的强、弱、优、劣,可称为法律程序规则集合性的品质。根据集合性品质的高低不同,利用分级制的形式将其所作的区分,称为法律程序规则集合性的品级。由于法律程序规则集合性的品级不同,意味着法律程序规则集合性品质的高低,进而影响着法律程序的优劣。那些可以称为“良法”的法律程序正是高品质集合性规则的集合。根据集合性理论,立足于我国目前的法律程序的立法现状,选择程序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三大诉讼法为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程序规则的集合性状况,对比程序法修改前后的变化,通过对我国法律程序规则的本体质量、组合状况、衔接状态与分布状况加以分析,观察我国现行法律程序的进步与不足,是研究法律程序规则集合性的重要意义所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能够指导进行有意义的实践,并在实践中获得检验和提高。通过充分认识程序法律规则的集合性特色,梳理现有程序法律规则的状态,提高程序立法技术,促进我国程序法的完善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