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罗马共和国末期,因为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直接导致罗马国内住宅密集,多次出现有物体从窗内投下、抛落的情况,造成行人或者其他人被砸受害。同时又因抛落地点的所属住宅为共同住宅,故无法查明该投、抛落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据此产生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并确立该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在无法查明为何人所为时,应由全体住宅中居民负连带责任”。此类型的诉讼被称作“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规定在了罗马法的“产生于准私犯的债”中。被广泛借鉴的现代共同危险行为起源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规定了共同危险的含义,这在侵权法的立法历史上是新的篇章,更为以后各国立法提供了基本模式。我国针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研究尚不深入,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没有法律规定的。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使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该法第十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不仅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还对正确适用此规则,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自始以来就是复杂的,当中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研究,比如该制度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间对这一问题就存在很多争议。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赔偿制度,本文打算用五部分内容进行分析总结。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一般原理,第二部分针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学说进行比较和评析,同时归纳总结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构成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主要为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原则的阐述,同时着重对免责事由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主要针对责任人的双重责任关系及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展开讨论。第五部分就我国现有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尚未完善之处附以建议。本文试图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争议问题切入正题,从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分担等问题方面做以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正确理解、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