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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间的竞争已经逐步扩大到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传统治理方式已不能满足供应链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供应链信息系统。但是在中国使用供应链信息系统后未能取得显著绩效的企业比例高于发达国家,同时中国企业在供应链信息共享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企业无法有效地明确供应链信息系统产生的价值,阻碍了中国企业采用供应链信息系统的进程。 现有研究对供应链信息系统价值创造的归纳主要体现在战略价值和运作价值,但在实践中战略价值难于量化,运作价值虽容易度量却过于简单,不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供应链信息系统带来的价值。同时供应链信息系统对供应链治理关系、治理结构的影响不容小觑,并引起了学术界对供应链信息系统治理价值的关注。本研究聚焦分析供应链信息系统的治理价值,不但可以推进现有学术研究,也可以丰富管理者对供应链信息系统价值创造的认识,有利于供应链信息系统在中国企业中的发展。 本文首先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将供应链信息系统作为一种新的供应链治理机制的研究尚不充足,关于供应链信息系统的治理价值有待更加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其次,文章通过探索性案例分析发现,供应链信息系统能够补充传统契约的不完备性,降低了产品不可契约化属性的证实成本和缔约成本。最后,文章构建博弈模型,比较供应链信息系统与契约治理的不同,分别从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角度探讨供应链信息系统治理价值的产生机制以及获得条件。研究主要获得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 一、供应链信息系统能够弥补传统契约的不完备性,降低了产品不可契约化属性的证实成本和缔约成本。二、采用供应链信息系统可以提高制造商在供应链上的分成比例,从而为制造商带来更大的收益。但是供应链信息系统治理价值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供应商自身管理、学习、认知水平以及社会技术水平达到一定的要求时,才能获得供应链信息系统的治理价值。三、只有当供应商可预见的收益增加且大于或等于供应商分成比例下降造成的损失时,供应商才会接受供应链信息系统。这种可预见收益主要来自是供应量提高带来的销售额增加,即显性收益,以及供应商企业管理水平、学习能力提升带来的未来绩效增长,即隐性收益。 本研究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以供应链信息系统对不可契约化属性的影响作为切入点,实现了对供应链信息系统治理价值的深入研究。通过案例研究与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较好地分析了供应链信息系统对传统治理机制的补充作用。供应链信息系统有效地减少不可契约化属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通过提高制造商在供应链收益中的分成比例,实现增加制造商的净收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