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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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事诉讼向来追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诉讼的容量毕竟有限,一次诉讼不可能将基于实体法上具有牵连关系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所有纠纷全部解决。判决的相对性与实体法上权利的牵连性不相称,致使判决的效力不得不向第三人扩张,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由此产生。我国法院常基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上“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的条款将判决的效力扩张至实体从属第三人,这种过于简单粗糙的处理方式难免造成第三人权利受损,也导致了我国判决效力体系的紊乱。既判力、反射效、争点效或证明效等单一效力理论难以完整解释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的影响。实质上,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具有多种层次,这是因为判决确认内容至少可以分为判决理由中确认的内容和判决主文中确认的内容两种类型,两者产生于不同的程序,故而会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不同的效力。判决效力与程序保障的程度有关,不同的程序保障映射于判决文书中,会使判决中不同类型的确认内容对第三人产生的影响有所差异。不同效力理论对应不同的程序保障方式,由此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的效力应当由多种效力理论解释,形成完整的效力体系论。具体而言,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研究应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界定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内涵。首先,揭示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本质,分析判决效力从绝对性到相对性的演变及相对性效力的困境;其次,从实体从属第三人的内涵入手,探寻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逻辑结构;最后,立足于判决文书的二元结构,从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两部分的差别探寻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二元性。第二部分,具体探讨我国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相关规则及案例。首先,对我国实体法上典型的牵连性权利或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其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判决的效力体系进行梳理;最后,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分析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归属。首先,从学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预决效力条款的论争切入,找到问题的争点;其次,区分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效力的差异;最后,探寻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体系性和相关效力理论的伸缩范围,并揭示程序保障对判决效力的影响。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体系。一方面,确立起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确立起我国判决对实体从属第三人的多层次效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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