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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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为了保障基本的国家安全,对辩方权利的合理限制具有必要性,但却可能损害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权。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开示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常常牵涉其中,因此应当明确证据开示的相关要求,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审判。我国对反恐程序的研究不多,但国外对于反恐的特殊诉讼程序以及证据要求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未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反恐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本国的反恐模式,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文章第一部分对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概述,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基础理论和研究背景,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领域,后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并不断地发展演进,因此该部分先介绍了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重要意义,然后介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证据开示的范围、主体、方式以及程序性保障措施。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特殊性,内容具体包括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证据范围的特殊性以及开示程序的特殊性,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打击犯罪具有正当性,但保障人权也十分必要,证据范围的特殊性围绕秘密证据和情报证据展开,而开示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反恐特别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以及公正审判的底线性保障。文章第三部分对域外国家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围绕证据开示制度的特殊程序作了基本介绍和进一步分析,英国的秘密听证程序和特别律师制度,有利于保障控辩平等。美国的《秘密信息分类法案》以及辩护律师的知悉必要性对于研究证据开示有重要意义。而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在侦查法官的基础上加以改良,设立反恐法官,在审前对情报材料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正审判。而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在一系列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案件中,抽象出合法性、必要性、以及救济性三项标准。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各国都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探索程序的正当化,并且通过明确不开示的证据的范围、遵循证据开示的标准、采取程序性保障措施等手段来进行合理开示。文章第四部分重点论述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反恐立法层面的实体性规定充足,但程序性规定有所欠缺,导致实际运用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开示的涉密证据范围究竟应该如何界定,证据开示的对象不明确,证据开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如何用程序性措施保障辩方权利等立法上都尚未明确。文章最后一部分着力探讨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文章第三部分提及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涉密证据的范围及对象,细化证据开示的标准,规范庭外核实程序,完善程序性保障措施,构建起更加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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