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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保险法开始实施。新《保险法》第16条确立了不可抗辩规则。这一规则有利于遏制保险人滥用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进行拒赔,从而实现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目的。但是,新《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除外情形的适用等规定并不明确。例如,首先,该规则能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类型的保险;其次,《保险法》16条中的解除权与《合同法》54条中的撤销权存在何种关系;进而,本条的不可争期间是否就是除斥期间;再者,对于出现诸如欺诈性的告知行为以及拒付保费等投保人不值得法律上给予特别保护的情形,该规则是否应该启动除外程序,意即:我国的不可抗辩规则是否应该明确适用除外情形。如果以上这些问题不能一一明确,难免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甚至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从而带来更多负面效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毫无疑问,这个保险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自然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而本论文正试图为此做出努力。因此,本文试图以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的探讨,并着力对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逐一解析、对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例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不可抗辩规则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不可抗辩规则的基本含义,并对不可抗辩规则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了论述。指出不可抗辩规则是通过约束保险人抗辩、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具体规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不可抗辩规则。第二部分,主要从不可抗辩规则的法理基础及其功能两个层面阐述不可抗辩规则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从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发展为切入点,讨论了不可抗辩规则与最大诚信原则间的关系。进而,论述了公平、效率原则与不可抗辩规则之间关系。另一方面,从不可抗辩规则对保护投保方的合理预期、限制保险人的权利滥用、督促保险人调查核实、促进保单金融功能实现的作用入手,说明了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介绍并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可抗辩规则的立法,笔者对德、日保险法不可抗辩规则最新的修改内容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并对域外不可抗辩规则的发展趋势和适用例外进行了探讨。通过以上充分的介绍和讨论域外的不可抗辩规则,旨在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为第四部分展开中外比较、剖析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对域外不可抗辩规则的先进内容和该法则的精髓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和能够正确把握的基础之上,把研究视线和重心再度转回到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条文内容上,并具体就其适用范围、保险法中的解除权与合同法撤销权的竞合、欺诈行为是否适用不可抗辩规则、不可争期间、不可抗辩规则适用例外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逐一解剖和理论归纳,进而,笔者借鉴外国立法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可抗辩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