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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是一种金融创新,它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的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通过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获得价值增值,最终以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但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中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完善,现实中出现诸多法律真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及整个市场的发展掣肘。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当前实践需要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促进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本文通过七个部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引言。以联想引入Texas Pacific Group(德州太平洋集团)、GeneralAtlantic和Newbridge Capital(新桥资本)三家私募股权公司注资并购IBM为背景,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和写作目的。第二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概述。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市场的涵义、特征;其次,从不同的角度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从而多角度展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外延,为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体系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私募股权投资监管一般理论。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风险的揭示以及监管的经济学原理分析,提出了加紧规范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紧迫性。且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自身具有的特殊性,给法律监管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第四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比较研究。对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进行比较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总结得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立法中可以借鉴的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措施,以及完善的资本退出机制。第五部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监管现状。该部分从宏观上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现实作了概括,指出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另笔者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的介绍,指出促进和阻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的利弊因素。分析得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第六部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提出的框架建议。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原则和体制选择;二是具体监管措施的构建。在监管原则的指导下针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特点,笔者从监管体制、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等角度,借鉴国外经验及我国地方立法提出具体建议。第七部分结语。总结全文并对在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引导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前景进行展望,以期私募股权基金对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