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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进,其因此所获收益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制度。短线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证券立法均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以防范公司内部人的短线交易行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作为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有效阻吓公司内部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而且维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赖,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公正性与公平性。随着美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相继作了立法规定。我国《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该制度强化了内部人对公司诚信义务的恪守,弥补了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行使主体首先是公司董事或监事,当公司董事或监事由于某些原因怠于或拒绝行使归入权时,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均规定了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归入权,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股东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代位公司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弥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不仅充分保护了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调动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而且弥补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确保了公司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由于我国民法与公司法均未明确规定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因此股东代位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很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如果不进一步加以分析与研究,将会影响股东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代位行使。本文首先介绍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初步分析了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制度的确立,最后笔者重点探讨了股东代位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时将面对的相关法律问题,诸如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诉讼的诉讼主体问题、前置程序问题、诉讼费用担保问题等。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立法环境,笔者对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的实际操作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期望使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在我国能够充分发挥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