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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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于其地位、作用明显而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其犯罪特征不明显,办案人员通常很难把握对其定罪量刑的尺度。究其原因,还是立法所存在的局限所致。但我们依然可以从刑法总则、分则及其他法律文件中找到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立法依据,进而探究出立法者的态度、观点或者某种倾向性。为了解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主流学说予以阐述和评析,提出了将单位与自然人分离追诉的观点,然后以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为切入点展开论述。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本文首先对国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方面的学说予以阐述和评析,然后对将单位与单位成员作为一个整体追诉的有关学说进行批判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将二者“分离追诉”的观点。笔者认为,将自然人与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追诉容易造成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相互混淆、“你我不分”的现象,进而也不利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与量刑。准确地说,单位对其自然人成员是“刑罚的吸收”而非“追诉的吸收”。第二部分阐述了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刑法分则及其他法律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指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所存在的问题深入地分析,探求立法指导思想。首先,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表述虽然“言简意赅”,却过于笼统、抽象,不易于操作。这种缺陷很容易误导办案人员,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鉴于此,笔者试图根据总则的指引,从分则中寻找答案。但发现分则的规定同样模糊不清,这就为办案人员追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通过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分析、比较、归纳与总结,仍可以探寻出立法者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认定的倾向性观点。简而言之,该部分旨在通过对刑法总则、分则及其他法律的分析,归纳出立法指导思想,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从“刑法的谦抑性”“期待可能性”出发,论述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承担的刑事理论依据。第四部分阐述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条件及如何对其合理地定罪量刑。首先本文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论述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条件;然后本文根据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地位和作用等诸多要素将涉嫌犯罪的单位成员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划分为九个层级。这种划分方式直观、具体,有助于确定犯罪主体,进而更加精准地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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