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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能否实现取决于程序的功能能否发挥。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承载了哪些功能?这些功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没有充分发挥,其原因何在?应当如何改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对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视,使其功能得到全面发挥。 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研究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定位。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程序的功能包括案件质量保障功能和诉讼效率提升功能两大方面。案件质量保障功能具体包括:(1)案件事实和证据复检功能。讯问程序搭建起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的空间,使得检察官更容易结合侦查卷宗,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无漏罪漏人。(2)量刑信息收集功能。量刑信息的全面收集对于提起量刑建议、斟酌起诉必要性至关重要,但侦查机关和律师怠于或难以全面收集,而讯问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有助于检察官收集全面量刑信息。(3)侦查监督功能。从保证公诉质量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双重角度,检察官负有侦查监督的义务,讯问程序则是发现非法、瑕疵证据和其他违法侦查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诉讼效率提升功能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决定起诉之后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之前,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来保证简易程序建议的准确性,防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造成诉讼效率低下。 第二部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施情况,并对讯问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通过随机抽取D省S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010年至2014年办结的250个案件及其中的282份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与公诉科检察官访谈、观摩讯问程序,从时间、空间、主体和内容四个维度,发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讯问功能发挥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检察人员并没有充分利用讯问程序核实案情和证据,有的讯问仅是走过场。二是讯问时违法侦查线索难以发现。三是检察人员怠于收集认定难度较大的量刑信息,往往只对显而易见的量刑信息进行核实。四是存在因为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建议不准确造成的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现象。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首先是“重实体、轻程序”和“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根深蒂固;其次是证据合法性审查、量刑信息收集以及简易程序适用的确认没有被规定为是必须讯问的内容;最后是程序性制裁机制缺失,发挥讯问程序功能的内在动力不足。 第三部分从我国的司法状况和制度环境出发,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建议。首先,检察机关要逐步转变刑事司法观念,强调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检察官应养成裁判思维,消除检察官将讯问程序的功能发挥到最大程度的思想障碍。其次,与讯问程序的案件质量保障功能和诉讼效率提升功能相对应,应当推行二步式讯问制度,一步讯问注重案件质量,二步讯问保证简易程序建议的准确提出,打通发挥讯问程序功能的逻辑通道。最后,在二步式讯问的基础上辅之以程序制裁机制,提高检察机关落实讯问内容的积极性,保障讯问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