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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阶段。这一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程度将对刑事诉讼进程、结果起到显著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文明的体现。我国自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十几年间,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被侵犯的案件始终不断出现,甚至有些案件成为影响范围甚大的错案。究其原因是市查起诉阶段人治思维突出,致使行政治罪程序思维作祟、国家追诉意识膨胀。而最重要的原因则是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诉讼权利及权利救济机制,无法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环顾世界各法治国家,皆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诉讼权利、设置了各具特色的诉讼权利保障机制。诸如无罪推定权、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免受不必要羁押权、免受不合理拖延权等诉讼权利,既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嫌疑人不可或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天然享有这些诉讼权利,并且作为宪法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救济机制,有效解决国家公权力恣意行使而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现象的发生。反观我国,犯罪嫌疑人既缺少必需的诉讼权利又无必要的权利救济机制。屡屡显现的刑事错案证明,犯罪嫌疑人缺乏诉讼权利及其保障,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法治实现的绊脚石。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必须对现有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给予必要的倾斜,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全而而深入的完全参与审查起诉程序。在诉讼权利救济方面,从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个角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模式,适应不断发展的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改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