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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成的,相对于自然人投资组成公司的第一次投资而言,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的投资理论上称为公司转投资.与公司的交易行为相比,公司转投资不仅可能产生一个新的市场主体,也可能会对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从不同角度可以对公司转投资进行分类,不同的公司转投资行为,可作出资的标的会有所不同.性质上,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转投资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不同,所以研究公司的能力必须了解公司的发展史,了解两大法系在公司制度构造、法人治理方面的异同,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以继受法为主的国家,只有通过历史的方法,才能从制度的演进轨迹中找规律、看趋,完善、发展我国公司法理论,指导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比较、分析,从多处侧面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该文仅就一人公司的情形,从公司转投资形成的控制角度加以分析,将来个性公司法时,应对一人公司制度加以完善.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处影响重大的行为,这种投资行为涉及到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公司债公人、公司职工及社区等各个方面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在对外投资时,有必要对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重点予以考虑;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重要的主体,其对外投资又是现代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所以公司转投资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