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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国有商业银行还未真正实现商业化运营,其资本金、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等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尚存在很大差距,而我国已向世贸组织承诺在入世后五年内取消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因此,在大量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确保国内金融业稳健、安全运行,达到既能增强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又能引进外资实现金融业国际化的目的,就成为一个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建立健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是适应WTO透明度规则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就是要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及其风险和市场退出作全程监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只是在某些方面需要细化增加其透明度。重点需要加强的是对外资银行的市场运作、运作风险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立法。在外资银行市场运作方面,关键是处理好外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自主性与监管者的风险监管之间的矛盾,应由事前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事前备案与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为主的模式。对外资银行市场运作风险的监管,除进一步加强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外,还应着重加强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规范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市场约束。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方面,由于外资银行作为面向公众的金融机构,其退出涉及面广、影响大,如处理不好可能引起社会问题,乃至系统风险。而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很薄弱,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尚无专门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因此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并建立完善危机接管和救济机制以及对中小客户的利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