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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信业有较高的技术限制,在发展初期一直属于具有垄断特征的公共服务部门。上世纪80年代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业的技术垄断被打破,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电信革命。至此,电信业原有的体制被打破,从政府垄断逐渐过渡到政企分离和市场竞争的局面。作为一种服务产业,对电信业的规制也越来越多受到贸易规制的影响,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之后,其扩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对国际电信业有直接的调整和冲击。因此,围绕电信服务相关竞争政策,本文主要透过其在WTO框架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四章及结语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既有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问题。其余四章主要内容如下:。要分析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一个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先对国际竞争政策有清晰的认识。因此,第一章主要立足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范畴剖析”,一方面也考察了贸易政策体系下的电信竞争政策。多边竞争政策的规则制定存在两种方式。国际社会一直试图在WTO层面构建一种统一的竞争规则。最终签订《基础电信协议》的成员达成一致,决定在电信服务上制定具体的法律准则以规制各成员在电信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考察了竞争政策视角下的电信服务业。为了保持和促进本国的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能够有更好的保障,国家一般都制定了管制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法律或政策,这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与竞争有关的政策,被称为竞争政策。一国电信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有电信市场的竞争,但更离不开竞争政策的调整与规制电信服务竞争政策首先是在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相关体制下被创设的,也是由这些国家主导引入国际体制中去的,第二章从“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现状检视”角度重点选择了两个主要经济体——美国与欧美体制下的竞争立法以及多边经贸体制的代表——WTO下《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则谈判为对象,重点审视其立法规则或政策体制中的特点与难点,把握其发展规律性。另一方面,注意到竞争中立政策的出现将会对全球竞争政策,特别是针对电信服务等服务贸易竞争规则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第三章重点是对“国际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实践考察”。《参考文件》是GATS框架下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文件,相较于其他相关电信服务的文件,《参考文件》中的管控原则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有突破意义的。其重要价值在于其先例性,该文件给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以前从未有过的指导准则。在对《参考文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后,本文专门对WTO反垄断第一案——墨西哥电信案结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该案对世界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的影响。通过对墨西哥电信案相关背景分析,并结合《参考文件》分析竞争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本文认为专家组对反垄断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是正确的,很好的解释了这类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实施的“反竞争”措施损害了服务贸易中的竞争环境。本案案第一次说明了为什么竞争规则需要扩大到跨境贸易中,同时也阐明了由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实施的‘混合型’限制措施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第四章“中国电信服务竞争政策的探索和改革”是全文的落脚点,在对国际电信竞争政策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后,回到中国电信市场存在的竞争机制问题。经过几次改革,中国的电信产业仍然问题重重,电信市场一直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本章首先就中国现存电信服务市场中部分可能违反WTO规定的问题,如透明度、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竞争保障等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有两个措施可能违反GATS框架下的相关义务。一方面,基础电信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过高问题,对比其他成员的电信市场,若通过转售的形式经营电信业务,则高额的注册资本要求不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强制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电信业务需要选择国有电信企业作为合作方,并且要求合作的中方企业已取得电信营运许可。另一方面,近年来欧美推行竞争中立政策,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策略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其一方面希望通过新游戏规则,避免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利用政府手段扶持其国有企业。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中立标准的制定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为欧美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提供制度支持。竞争中立政策关系到我国的长期利益和发展战略,如不能解决当下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未来我国将面临非常严峻的经贸形势。对于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方面在竞争政策上,我国《反垄断法》的改革方向应该更多的考虑国际上关于竞争政策的通行做法,在对电信服务市场调整中,要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完善市场准入的机制与加大力度,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解决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实行多元化产权主体,更多的发挥市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