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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人民生活方式在日益改变。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居民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导致我国精神病人的数量也不断攀升。当前,我国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问题人数逐年增多,个人极端情绪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2017年我国抑郁症患病率达到2.1%,焦虑障碍患病率达4.98%。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581万人。1当前,我国精神疾病医疗体系不够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还无法得到科学、良好的监护管理。其中重度精神病人不具备行为控制能力,当其处于发病状态时甚至可能完全失去控制。当这类人群引发肇事肇祸案件时不仅其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还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已经形成。频繁发生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折射出我国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不足。目前我国已初步规划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工具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我国初步建立了精神病人风险评估等级,对精神病人进行病情等级评估,但是风险识别与评估过程较为简单,不能适应精神病人病情发展变化的需要;在风险管理工具方面,我国初步建立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和家庭监护模式,一些重度精神病人通过强制医疗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治疗,病情得到了缓解,家庭监护是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然而这两项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家庭监护负担责任过重,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融资工具,可以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职能。2015年,我国开始在各地推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起到了经济补偿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各地区现有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规定不一,有些经济落后地区尚未实现该险种的覆盖,因此无法实现公平保障,导致险种发展缓慢。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也没有体现出它的社会治理职能。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亟待改善以满足当前社会对其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内容划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等内容。本文的写作背景是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问题,社会安全受到挑战,但是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全面,风险管理工具较为缺乏。基于此,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为我国居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保险这一最常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系统论述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首先介绍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概念及内涵,从多种角度分析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的定义,概括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的特殊性,普通人难以规避和应对这种风险;其次对风险管理理论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为本文核心观点提出了理论支撑;最后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体系进行了分析,论述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目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主要工具的内涵,结合理论依据说明现阶段有必要对这种风险进行管理。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现阶段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评析,分析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中各环节的实践情况和问题。首先在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我国现行的精神病人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不具备科学性,实践中难以准确对精神病人分级管理。其次评析了风险管理工具的现状,目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精神病人家庭监护制度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是进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其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过程规定较为模糊,启动与解除等环节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家庭监护模式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风险管理工具,精神病人主要依靠其监护人管控,导致实践中精神病人监护人承担责任过重,家庭监护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同时配套社区管控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的分担监护人的责任;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保险费率制定没有经过科学计算、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情况严重,覆盖范围较窄,我国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一定缺陷。最后以广东省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作为案例入手,简要分析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说明了我国发展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以有效的弥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经验,总结了美国、德国、法国等风险管理体系发达的国家面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采取的风险管理工具。这些国家有着深厚的风险管理理论基础和悠久的风险管理基础,同时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发展完善。美国、德国对精神病人通过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流程和标准;法国、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管控制度,弥补了家庭监护模式的不足;美国、法国完善精神病人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效推动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损失融资工具的全面覆盖。第五部分为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提出发展建议。本文基于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外国经验做法和深入研究前人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议。从风险管理主体的角度提出扩大政府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和家庭承担监护责任的建议。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应健全精神病人管控机制、提高基层社区组织参与度、完善精神病人医疗服务制度;在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可以充分完善保险条例、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通过完善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体系,尽量降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概率,减轻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带来的社会恐慌,消除社会对精神病人存在的歧视,缓解精神病人家庭的压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使得我国早日建成完善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风险管理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