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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是解决当前司法体制诸多弊端的一项有效举措。我国当前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这种管辖制度有许多弊端:强化司法的地方化,导致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妨碍法制的统一,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设立切合实际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对于破除司法的地方化,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维护法制的统一,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在进行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制度设计上,不能脱离宪法来研究,要立足宪法文本,对每一步具体举措进行合宪性分析,并提出改进之策,消弭司法体制改革违宪的风险,保证改革的每一步都在合宪的框架下进行。本文从我国跨行政区化法院的基本属性和法律地位入手,描述了当前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现状和由此产生的弊病,说明了改革所要达到的宪制目标。构建跨区划管辖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在于,司法权具有国家性和独立性两种重要属性。司法权具有国家性,这是司法权的权力属性,表现在司法权权力的来源、行使的主体、具体的运行等具体方面。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运行的普遍共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向立法机关负责,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根据我国正在进行中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借鉴意义的改革样本,分别为“巡回法庭”样本,“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样本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研究样本。介绍了其设立的背景及案件管辖范围,通过数据分析对试点工作进行了结果评价,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职能定位出现偏差,将去地方化的职能局限于行政案件的去地方化;审级制度不明,导致案件管辖冲突混乱;受案管辖范围具有局限性,案件局限于行政案件的受理。针对以上问题给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将职能聚焦于去地方化,明确审级定位和扩大行政区划法院受案范围。通过对改革样本的进一步调整,更好的实现跨行政区划法院去地方化的目的。改革要循序渐进切不可一蹴而就,基于当前法院体制的现状,对我国跨行政区化法院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通过对当前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模式进行类型化梳理,说明了“省内跨行政区划”模式、“重划司法区”模式、“设立专门法院”模式和“双轨制”模式各自的优缺点,并提出两步走实现跨行政区化法院的设置。第一步依托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和铁路运输法院设立省内跨行政区化法院,第二步在制度运作成熟后,将巡回法庭的跨行政区划案件剥离出来,将其改造为跨行政区划高级人民法院,实现全国三级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构。制度变革离不开权威的宪法支撑,既保持合宪性适度性的改革思维,也要对我国国家形式有清醒的认知。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制度设计中,依据宪法进行合宪性调整,进行科学合法的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