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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发生相互侵害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现象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以前的社会秉着“法不入家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导致这种侵权现象没有得到社会和法律的重视。但是随着“男女平等”以及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开始苏醒,当夫妻之间发生侵权现象,尤其是当妻子遭受丈夫侵害后,愈来愈多的人不再选择忍气吞声,而是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救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以另一方为被告的侵权之诉也逐渐增多,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并不能完全规制夫妻婚内侵权责任,不能满足公众的诉求。因此有必要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以期能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讨论,正文共31312个字: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对待夫妻之间是否能够适用一般侵权责任以及如何适用看法不一,根本在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的规范并不全面,从而引出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是研究我国婚内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从维护法律统一,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升权利意识、预防婚内侵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发现研究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对以上三个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重点解决的是概念性的问题。首先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结合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对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通过与一般侵权责任进行对比,得出两者的相同之处以及婚内侵权的特殊性,最后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主观过错方面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仅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或轻微过失法律不宜介入进行调整,从而维持夫妻之间的感情稳定。第四部分是国内外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比较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历史分析,发现他们对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是最终都确立了以侵权法规范夫妻侵权行为的立场。两大法系的发展历程,表明承认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最后结合国外的立法现状,以期能够对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的完善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第五部分是分析我国全面实现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所存在的障碍,以及对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首先是思考我国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制上有何不足,其次是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提出建议,具体分为:第一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并将其纳入到夫妻侵权客体的范畴,第二是明确夫妻之间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三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内侵权责任的执行提供制度基础,第四是修正我国《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