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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经济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司法案件层出不穷,在此过程中部分法律不可避免的“过时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不可操作性等缺点,导致很多案件需要法官适用法律原则甚至超越法律原则来裁决。在劳动法领域,适当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和维护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的实践中,存在大量适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审理的劳动法案例,即法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案件的审理。通过在司法案例网站查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的劳动法案例,发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可避免的存在内涵的抽象性、适用方式多样性等特点。此时,“类型化”的适用方式便能扬长避短。本文便在此基础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类型化适用于我国劳动法进行商榷,并通过案例类型使其具体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首先,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基本法理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特征等进行概述,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并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的功能进行阐述,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及法理支撑具有初步了解;其次,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诚实信用原则三大功能入手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相关案例溯本求源,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存在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功能适用不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功能存在过度之嫌、诚实信用原则的修正功能存在争议;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如根据劳动者职位或工作强度来确定附随义务,对用人单位的惩戒制度、调岗行为及劳动者即时辞职行为予以合理限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修正功能适用更为谨慎等等,希望可以对诚实信用原则更好的适用于劳动法贡献微薄之力。在此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为关键词,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查阅的近几年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适用情况,从中筛选出关联性较高的典型案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实务中的适用状况深入了解。诚实信用原则,既可以弥补劳动法内容的局限性,同时对劳动法主体的行为亦存在指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依据,解决一部分法律规范没有涉及或者规定模糊、不完善的案件。所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