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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最初是由君主赦免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国王的赦免行为,被处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可以从有损声誉的前科中解脱出来。①前科消灭制度能够帮助前科人员消除前科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进一步的再社会化,并且能够在社会防卫、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保障三个方面找到平衡点。本文借鉴了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的立法经验,探讨了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建构问题。 论文主要分四章,共三万多字,下面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第一章内容主要是前科消灭制度概述。首先,笔者认为前科是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后的一种法律地位,这种“宣告有罪说”的界定不用考虑犯罪人是否被判处刑罚,刑罚是否实际执行以及是否执行完毕。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接着笔者从概念区分的角度对前科消灭制度和复权制度、赦免制度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前科消灭的法律性质是法院定罪附随效果的消灭。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犯罪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是一种刑罚过剩,这是导致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而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撕去“前科的标签”,消除这种刑罚过剩,避免前科人员重新犯罪,这样就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根据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首先介绍了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因前科人员在我国是一类数量较大的群体,而前科的不利影响又严重阻碍了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所以他们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很迫切,除此之外这也是刑事立法现代化趋势的需要。其次,笔者从我国法律环境运行良好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丰富经验两个方面说明了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 第三章是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立法模式,笔者建议可以采纳法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对于前科消灭的基本条款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中,并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提出,对于法院裁定消灭所需要的条件、程序等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内容提出的具体设想,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进行立法建构。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措施的完善,从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法律的融合、完善出狱人保护制度,改革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建立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制度和正确引导社会观念淡化报应思想五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