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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正是体现上述矛盾的课题之一,甚至其理论的深度与广度超过了上述矛盾,因为在我国,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对其的处罚完全是以相应的刑法理论为指导的,如何在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实现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成为理论上值得研究的问题。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值性首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进行研究,提出只有从社会行为论的角度才能准确的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其行为性不仅体现在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法益侵害,而且也体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其次,以行为性为依托,在研究己往刑法理论认定等值性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等值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