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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以形式逻辑为基础,从既存的法律规范出发,将案件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以人工语言为载体,要求大小前提具备同一性,以尽可能避免价值判断对于司法判断的影响,以限制和消除法官的恣意,从而保障司法判断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但是,这种观点是可以质疑的:针对同一案例,大前提即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情形,法官对于规范的选择是否有价值判断的涉入?法律事实如何能够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诉诸权威的司法判断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一项不被普遍接受的司法判断怎样保证其有效性?在回答此类问题的基础上,论证相对于证明的优势凸显,关于法律论证的理论逐渐趋于丰富。根据目前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论证的研究进路主要有三种:逻辑学方法、修辞学方法和对话的方法。其中,关于修辞学方法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以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为背景,以佩雷尔曼、图尔敏为代表的学者重构自中世纪没落的古典修辞学传统,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新修辞学理论。作为论证的方法之一,修辞强调结论的合理而非理性,要求重视论证的过程。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学说以听众理论为核心,将共识作为论证的前提和起点,并提出归纳总结出三种主要的修辞论证方法:准逻辑论证、基于实在结构的论证、建立实在结构的论证。本文在对法律论证理论和西方修辞学特别是新修辞学理论作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修辞与论证的“契合点”,重点介绍修辞论证的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探讨了修辞论证方法在法律论证中的可能性。讨论的过程除前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在承认事实与规范二分的前提下,从价值无涉的角度,讨论了司法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及局限性、法律论证的兴起和功用,提出“证明”和“论证”应该是二元对照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三段论是法官制作司法判决的主要思维方式,但同时对于涉及价值判断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论证,这种论证既是逻辑的也是修辞的、对话的。因此,我们试图建构的是一个开放性的论证体系。第二部分“修辞与论证的‘姻缘’”:一般认为,修辞与逻辑、对话共同构成论证的三种主要的论证手段,同时在方法论意义上也是论证理论的研究进路。该部分首先讨论了修辞论证的可能性,然后在梳理西方修辞学理论脉络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包括听众理论、共识观和论证方法,这是本文的核心。第三部分“修辞学对法律论证理论的意义和局限”:该部分着眼于宏大视角,重点论述了将修辞论证方法引入法律论证的积极意义,诸如扩大了理性的边界,包括保证法律解释和司法判断的合理性;为法律判断中的价值判断提供了方法等等。同时,修辞论证作为一种理论性存在也必然有其自身的界限和不足,我们承认修辞作为论证方法的可能性,但也不能因此回避修辞学理论理所面对的批判。第四部分“关于修辞论证的前瞻性思考”:不论是西方形式主义的逻辑推理还是法律论证,在面向我国法律实践之时都会面临“本土化”的问题。本部分着重讨论修辞论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可能性问题,以及修辞论证为我国现有司法制度带来的新的思考维度,如共识观与我国传统司法伦理的契合、在媒介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桥梁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