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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执法领域,传统执法手段并不能消除一些城市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中的痼疾顽症,各地执法机关为此创设了多种体验式执法方式,包括让乱开远光灯的司机直视远光灯,酒驾司机在太平间醒酒,交通违法行为人持扩音器宣誓、发朋友圈“集赞代罚”等。体验式执法是行政执法部门创新工作方式的体现,有着良好的初衷,在法律实现的社会效果上是值得期待的尝试。但体验式执法的争议中蕴含着对公民私益和公共秩序的侵害、规则限制与自由裁量的矛盾,也启发着我们去探讨行政执法中裁量正义的建构。若要推广此种执法方式,应该探索将其合法化的可行路径,在立法和执法的环节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既能让行政相对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又能够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第一章,分析体验式执法的现状。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是对域内外体验式执法的多种方式进行描述,并简要总结民众对此的态度。第二节通过对执法目的、过程的具体分析概括出体验式执法的定义,根据执法行为中体现的行政处罚各要素,本文认为其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指导。在此基础上,第三节通过对相关法条的解释阐述体验式执法在合法性上存在的争议。第二章,研究体验式执法的成因。首先,交通违章已经成为城市中最突出、最普遍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过去的执法手段难以疗愈交通领域出现的诸多沉疴宿疾,应当对传统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进行厘革;其次,由于行政执法缺乏多部门协作,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有待提升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体系现代化反应能力受限;最后,公民公共意识的觉醒促进了公共参与理论的提出,法律的作用也不仅仅是惩治,还有预防和教育,执法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要人道、理性地开展各种执法活动,通俗说来,这是法律允许、充满人性化的、着眼于社会利益的执法,因此,一个柔性而多元的交通执法体系更能符合交通执法活动灵活性的要求,从而对公民起到广泛的警示作用,进而指引人们遵守规则。因此体验式执法应运而生。第三章,对体验式执法进行合法性拷问。一是试图用“自我创新”的柔性执法代替法律武器的惩罚,对行政执法效率和长期可执行性并无裨益;二是从价值和本质属性上看,行政执法权的行使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表达途径,是法律权威的实现方式,行政相对人对权利的认可、让渡是该权力的根本来源,我国裁量正义的建构目前尚不完善,体验式执法中执法者对行政处罚法律的“判断”和“剪裁”能力并未通过标准化的考核而达到法律所要求的高度,很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寻租;三是体验式执法过程中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实体权利以及法定程序权利造成侵害,而权利本应是执法的核心;四是其“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处罚方式也陷入“同态报复”的质疑,这种就事论事、以牙还牙的惩罚方式不利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和社会制度的构建;行政处罚对秩序的维护首先依靠的是规则的刚性与定力,体验式执法这种创新执法行为,在当下的情境之中噱头十足,却也违背法制的宗旨和效用,侵蚀了执法的威信。第四章提出了对体验式执法合法化的具体设计。一是制度建构方面:将体验式执法视为申诫罚的一种,在立法中作为警告的列举条款予以阐明,以及建立行政处罚背景下的失信惩戒机制,使公民的隐性违法成本显性化,将公民可行使权利的范围和途径与其自身的交通违法记录建立科学联系,以此使公民权利相互依赖,增加民众违法成本;二是权力规制方面: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比例原则的运用,尊重和保障违法相对人的人权,包括身体、健康等基本人权,将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尺度以内,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问责机制,针对体验式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盲点,制定与之配套的监督体系,使城市道路交通执法监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加强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功能,避免权力滥用;三是权利保障方面:体验式执法中应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践行程序正义,严格遵守处罚方式、程度的规范性,切不可“令随口出”,推动执法机关的职能转化,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注重行政互动,探索行政执法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从而节约执法资源,使执法行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等。综上,执法的人性化创新通常符合大众心目中对于“正义”的朴素理解,体验式执法应时而生,与运俱行。这是一种及时的提醒,更是一种善意的教育,它拉近了人们同法律的距离,也缓和了执法者与违法者间的紧张关系,但这种看起来很美的体验式执法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必然需要规则之治的磨砺和淬炼,目前我们还是要重视执法行为的定力与刚性。在此基础上若要实现体验式执法的合法化,不仅考验着我国立法部门的立法质量,也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过程需要审慎、严谨、完善的立法,也需要创新传统的执法思路,如此方能让体验式执法顺利地走上合法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