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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国之重器,旨在拒绝人类本性所排斥的卑鄙人格姿态。刑法制定以及解释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固守刑法内在精神,不可逾越半分。《刑法修正案(九)》中“(网络)寻衅滋事罪”确立,在学术界引发了巨大争议。法教义学不单解释规范,并且需要批判和指导立法,刑法保护具有良性价值的实体,同时也不可全然脱离价值的范畴,故而探讨规范本身的价值指导不可或缺。本文从立法、价值、社会和政治哲学四个层面对网络寻衅滋事罪展开巡检,探讨寻衅滋事网络适用在学术界引发争端的潜在预设。在规范层面,陈述自由主义者对寻衅滋事罪罪状模糊性、法益外延不明确、以及作为口袋罪对人权的损抑的批判;在价值层面,阐明自由主义者对近现代自然法的理解,并揭示自由主义者“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然法本质,论述自由主义者对寻衅滋事罪功利之刑损抑人权的批判;在社会层面,找出自由主义者对寻衅滋事罪批判的社会根源,即存在于形式理性、信仰敬畏的缺失,以及民众对公民概念理解错误;在政治层面,作者通过对哲学、政治哲学同法学的辩证关系的论证,验证政治哲学的基础地位,通过对洛克、马克思·韦伯、卢梭的批判,指出自由主义存在的现代性危机,并对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对寻衅滋事罪法益、形式理性、自由批判进行回应,继而通过对托克维尔的论证,找出自由主义者本身所提倡的“自由、平等、法治”概念之间的矛盾,认为政治的最深层出发点应是社会利益,应当从社会利益预设出发。最终得出“寻衅滋事罪”网络入刑不需废止,但是必须要慎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