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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立法以倾斜保护作为基本的立法准则,因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予以了不平等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市场经济和劳动力供需市场的发展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上出现了诸多问题,总体表现为对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存在限制过多与限制不足并存的现状,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解除权几乎不设实体条件限制。这样的立法规定牺牲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存在对劳动者保护过度之嫌,违背了试用期的设置初衷。所以,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需要把控在一定限度内,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形式平等真正走向实质平等,从而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实现倾斜保护原则的价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通过对法条的分析,明确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试用期劳动解除权问题进行分析,并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善提出参考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试用期性质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依据劳动法律规定,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试用期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后果;第三部分是基于现有的劳动立法规定,结合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不足与过度并存问题,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任意行使解除权引发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存在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一方面是完善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适用条件的规定,包括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增加试用期与医疗期竞合情形、经济性裁员情形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规定,以及设立劳动者就业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另一方面完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试用期解除权的适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