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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商家们对商标的价值越了解,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就愈发增多,侵权形式也愈发多样化。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商标理论出现各种新发展,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延伸——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就是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一项。美国兰姆法的修改使得初始兴趣混淆理论有了法律基础,而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作用则使得初始兴趣混淆这一商标侵权形式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旨在通过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进行研究,借鉴国外在商标混淆理论的前沿发展,为我国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案例提供理论参考。由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美国起源和发展,而美国又是判例法国家,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发展进程中发生的重要案例的介绍、分析和总结,结合对国内外学者的著作的研讨,探讨出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法律规则,并对我国应何对待该理论提出了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发展历史进行简介,主要介绍了Grotian案、Mobile Oil案以及Brookfield案这三个被认为在该理论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案例。并对Brookfield案中反映出的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不良发展倾向——只需要消费者产生初始兴趣,不需要其产生混淆——进行了批判。第二章是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网络商标侵权领域进行运用的介绍。网络商标侵权领域常见于域名中的商标侵权、元标签中的商标侵权和关键词广告(又分为横额广告和弹出式广告)中的商标侵权。本章通过相应案例对这三个领域一一进行了介绍,并对案例作出了评析,通过这些评析总结出了在网络商标侵权领域运用初始兴趣混淆理论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初始兴趣混淆理论适用规则的探讨。主要明确了初始兴趣混淆的主体是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混淆对象包括赞助混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依据依然是考察传统混淆的八个因素;被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不应成为判断存在初始兴趣混淆的必要条件。另外,还探讨了初始兴趣混淆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不构成混淆、合理使用和非商业使用。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如何对待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建议。我国应尽快吸收混淆理论,以其为基础来进行立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但对待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则应该持慎重态度,待理论和时机均成熟时再予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