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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字技术在著作权法历史上的地位与印刷技术同等重要。也就是说,与印刷技术相比,网络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如同与手工抄写相比,印刷技术带来的进步性一样深刻和明显,而它也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结合引领数字传播技术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准确无误的复制、随心所欲的加工、超乎寻常的储存容量以及迅捷廉价的传输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打破了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严重冲击了合理使用制度。因此,肩负平衡著作权利益关系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新的考验。为了恢复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打破了的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这亦是本文的目的所在。除引言和余论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概括叙述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首先详细介绍了从英国的“合理节略”原则开始到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rory在判决中所作的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合理使用原则的系统表述,以及后来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和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合理使用制度被普遍采用,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的发展过程。接下来讨论了合理使用制度与利益平衡原则的关系。笔者认为不管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还是现代的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代,都必须动态地坚持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说,针对网络的特征,版权法一方面应当强化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当维持原有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并且必须针对网络的特点,设计出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在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动态的利益平衡原则,以实现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的繁荣这一版权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 第二部分论述了作品传播方式的改变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关系和影响。文中介绍了网络传输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作品的方式,并未改变著作权作品本身的内容,但却根本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这种改变是信息数字化、网络化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版权制度近300年的历史表明,版权法总是一直不断地追赶新技术的前进步伐,版权制度的历史也是信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版权法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对信息传播技术重大突破的回应。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差别是导致技术和法律产生冲突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