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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实物界和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各种法规、解释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在做着修缺补漏的工作。标识功能的相似性、传统计划经济登记体制对市场经济需要的无法适应、双重的管理体制加上欠缺协调机制,以及统一市场情势下平等企业间权利空间的归一,都使两者在公众的视野中逐渐混同,经济上搭便车的利诱和企业兼并、重组的频繁变动,更加剧了这一冲突的紧张程度。根据这两种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商号的商标化使用问题、商标的商号化使用问题。其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问题尤其令人棘手。在讨论前一问题时,笔者尝试着从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分析入手,探讨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商号的“在先权”问题、公平竞争法对冲突的解决问题以及驰名商号的特殊保护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商标的商号化使用问题的规定比较多,因此笔者在讨论后一问题时,着重讨论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当然,在讨论上述两大问题的同时,笔者还对国际条约、国外立法特别是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考察,由此探讨了我国商号与商标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思考。希望能有利于我国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在这一章中,笔者探讨了商号的概念、性质和类型。笔者首先确定本文探讨的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厂商名称同义,然后分析了学术界关于商号性质的几种典型观点。笔者认为商号是一种人格型无形财产权,即商事人格权。这种权利是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是因其特定人格本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是权利主体通过后天行为取得的。笔者根据商号的不同使用情况,将其划分为两类:作为人的标识使用的商号与上升为物或服务标章的商号。并且分析这种分类方法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 第二章讨论的是商号的商标化使用问题。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通过考察现行法律规定和商业登记制度效力,得出结论:我国商标法没有当然地赋予商号“在先权”地位,商号也不因其特别登记规定而当然地享有“在先权”地位。然后笔者从在先权制度设立的价值角度对两类不同的商号分别进行了探讨,得出结论:作为人的标识使用的商号不具有“在先枕,地位,而上升为物或服务标章的商号应当具有“在先枕,地位。随后,笔者有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的商标化使用问题的调整。分析了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权利保护的不足,介绍了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此问题的规范。最后笔者讨论了驰名商号特殊保护制度,分析了尚未出台的《驰名企业名称管理办法}}o 第三章讨论的是商标的商号化使用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商标权的性质,商标的商号化使用行为原则上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以正常方式表明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却应当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例外。为了论证这一观点,笔者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各国通行做法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在这一章中对全文进行了一个小结,书十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思考:①借鉴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条件的赋予一部分商号“在先树地位。②采纳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合理规定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的界限,并将“以正常方式表明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