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不足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瓶颈,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资本供给不足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尝试着从法律的视角对创业投资以及其资本供给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总结归纳出调整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关系的三项法律制度,即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以及引导基金法律制度,分析了它们对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的影响,之后在比较境外促进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创业投资业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概述。该部分主要从理论角度概述了创业投资的基本内涵、特点、主体以及创业投资运行的机制,并进而指出资本供给是创业投资运行的首要环节,资本供给的规模将直接决定创业投资业的规模。而我国目前无论是整个社会的创业投资资本总额还是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数额都偏小,无法满足创业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资本供给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瓶颈。笔者随后对影响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继而指出调整资本供给关系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影响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的重要原因。第二部分,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投资活动,单纯依靠市场配置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来促进资本供给已成为一种必然的抉择。而在这些法律制度中尤以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准入、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三项法律制度对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的影响最为直接。在该部分,笔者尝试着从理论层面对这些法律制度做了界定,并通过对其功能进行分析论述了它们是如何扩大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的。第三部分,境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该部分首先对创业投资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准入、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三方面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然后对比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准入方面,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国外主要的资本供给者在我国却受法律所限无法进入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在税收优惠方面,缺乏良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环境、没有明确的针对创业投资者的优惠措施;此外,在境外普遍适用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引导基金制度在我国才开始萌芽而且缺乏法律规制。第四部分,我国创业投资资本供给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所在。首先,关于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准入的完善意见。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要想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必须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有所突破,既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又不能忽视其收益性,然后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赋予这些机构投资者“入市”资格,在准许它们入市的同时必须控制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并建立防火墙以控制投资风险。随后,笔者针对不同投资者特点设计了不同的进入路径。其次,针对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宏观层面提出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税收体系,出台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专门法;在微观层面上,对投资者实施损失补偿、再投资退税以及投资抵免等优惠措施,并且建议对个人投资者就资本利得实行多税率调节。最后,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成熟,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宜先采用参股支持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再探索融资担保模式,而出台国家层面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则是保证引导基金良性运行,确保引导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从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三方面拟定了法律规制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