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时代的创新发展,银行业内出现了一种以保证金作为标的物的新型担保方式即保证金账户担保。由于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设立和操作上较传统的担保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所以,目前该种担保方式在银行业内被广泛适用。实践中,法院主要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1的规定来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是否生效成立。但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和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在学术界关于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性质及担保效力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所以法官在案件审判时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性质及效力认定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保证金的担保效力被法院否定且账户内保证金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导致银行的担保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是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拟就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来展开,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分析讨论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其效力问题。第一部分通过将保证金账户担保与存单质押、定金制度与应收账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保证金账户担保的特点;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保证金账户担保在实践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就是要规范其成立要件、明确其法律性质、肯定其担保效力,防止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第二部分主要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认定进行探讨,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和社会实践概况,依次分析比较保证金账户担保在学理上出现的四种学说。从合理性、合法性与效用性三方面,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属于特殊动产质押中的金钱质押。虽然我国成文法上仍未对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相比其他三种学说,将其认定为金钱质押的属性,更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和面临的法律纠纷也相对较少。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展开,从而得出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必须具有书面的质押合意;2.银行保证金须被特定化;3.保证金必须转移银行占有。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得出账户内的保证金浮动不影响保证金满足特定化的要件,且认定得出保证金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标准为债务人不能擅自处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银行可以实际控制管理该保证金账户。另外,笔者就保证金账户在第三方银行开设时,如何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研究与探讨。第四部分主要研究的是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与学术界的观点,明确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标的范围,认为对超出担保额度的资金和在担保期间内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是否享有质权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认定;其次结合司法案例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保证金账户担保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的范围涉及整个担保债权,银行的担保债权可以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并就出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认为保证金账户担保作为商事领域所特有的担保方式在金融实务中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实践中应当准确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来认定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成立要件、法律属性和担保效力。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商业操作的角度提出建议:认为银行与债务人在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应当对保证金的担保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其次,银行与债务人设立保证金账户担保时,应将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合同或者合同项下有关“保证金担保”条款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最后,银行在金融实务中应对保证金账户规范管理,探索出一套专门的登记系统来统一登记保证金账户质押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