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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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置于我国《民法典》第807条中,这一制度对于缓解多年来就一直存在的工程款拖欠以及矫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失衡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众所周知我国建工行业由于体系庞杂、法律规范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许多违规甚至违法现象没有得到及时地治理,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等情形大量存在,由此致使“实际施工人”群体不断地扩大,且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更为严峻,引起了社会的不安定。为了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众多学者与实务界工作人员都在探寻与权衡一种完善的解决办法,以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切入点进行讨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优先权制度的规范适用以及对该制度进一步地解释,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关于立法是否应当赋予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亟需在理论上进行深入且详细地探讨,并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导论部分首先引出研究背景,阐述了法院在审理建工合同纠纷中,由于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存在着大量“类案异判”的混乱现象,实际施工人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通过回顾国内外学者对优先权制度以及实际施工人保护的研究现状,并对优先权制度源流进行分析考察,表明优先权制度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障举足轻重。第一章是类案分析。通过对几则典型案例引入主题,并对案例进行分类讨论,以近三年来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决数据样本为依据,详细阐述了裁判样本的特征。第二章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分歧原由进行分析。主要涉及立法的空白与司法解释不敷适用、各地司法政策意见不一、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困难这几方面成因。第三章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际施工人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证立与展开路径进行论述,以期提出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规则体系。第四章是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限制,主要涉及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限缩与发包人的抗辩事由。最后部分是结论,除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作出再次强调外,还针对程序法的相关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展望。由于程序与实体权益是相互依存的,对于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与程序利益,从而实现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质言之,司法机关在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判时,以不超越立法为前提,一方面既要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纵深,另一方面也要落实司法技术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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