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冲突与解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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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虽然经过了从《合同法》阶段到《民法典》阶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其行使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仍然不可避免。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与范围出发,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购房者期待权之间的冲突,以及数个优先受偿权主体之间冲突的原因与形式,从而寻找解决方式,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将损失降到最低。优先受偿权,即指同一债务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某个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承包人优先受偿的客体应当为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因此,本文统一将《民法典》第807条所赋予承包人的权利界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权利优先性、权利法定性、权利客体特定性与无需登记性的特点。罗马时期虽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罗马法影响深远,其公平、正义的理念也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在台湾地区,在大陆经历了《合同法》到《民法典》一共五个阶段的完善。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而言,《民法典》赋予了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仍然有许多存在争议的权利主体。勘探人、设计人,从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说,其不应当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都对其主体地位采取了否定态度;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地位争议则相对较多,在理论上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同样也没有统一定论,因此,不能用“一刀切”的方法对待实际施工人,可以附条件对其主体地位予以肯定。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相似之处,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对分包人采取了否定态度,但仍可以对分包人附条件的肯定。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则因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在装修装饰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并不存在分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专属于承包人,而是主权利工程价款债权的从权利,建设工程价款受让人应当是优先受偿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也多采此种观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性质的价款被明确排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有学者主张以“房地一体”原则将其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很明确的将其排除在外。利润是优先受偿权主体的合理收入,是其刨除成本之外赖以生存的基础,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同样将其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停工、窝工损失可以根据是否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而区分对待,司法实践中大多不以此区分对待,而是直接认定在或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结合司法实践,在质量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时,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在建工程抵押权是发包人以正在建造的建设工程,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担保,继而获取贷款的方法。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性质不明确、与在建工程抵押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了两者之间的顺位冲突。购房者期待权是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并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房屋拥有对抗其他权利的能力,利益冲突与期房制度是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期待权之间冲突的原因。而数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顺位关系,平等受偿说可能更为合理。对于以上权利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解决措施。限制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从贷款用途、条件、次数于额度三方面进行限制,并且提供其他担保,提高在建工程抵押权在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实现的可能。提高商品房预售的门槛,对商品房预售条件进行限制、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严格监管,保障购房人权利的实现,减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期待权的冲突。从司法适用方面进行调整,承包人放弃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有明确的理由,不得损害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利益,明确《执行与复议规定》28条与29条之间的关系,保护普通房屋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从主体到范围对各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研究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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