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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缺席审判制度均有所规定,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基于刑事诉讼公正的考虑,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随着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不应该单一,而应该是包括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在内的一个多元化价值体系。我们在追求诉讼公正的同时,也应包含着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简单地否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由于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畏罪潜逃等情况时,依据现行规定只能将刑事诉讼程序终止、中止。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还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对于被害人的损害无法及时补偿,将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法律的权威。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保护被害人权利与保障被告人权利并重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从追求诉讼公正角度而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是有其合理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只要程序构建科学,就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益兼顾的良好效果,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对多元价值目标追求的发展趋势,因此其在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都应有其一席之地。
由于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畏罪潜逃等情况时,依据现行规定只能将刑事诉讼程序终止、中止。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还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对于被害人的损害无法及时补偿,将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损害法律的权威。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保护被害人权利与保障被告人权利并重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从追求诉讼公正角度而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是有其合理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只要程序构建科学,就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益兼顾的良好效果,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对多元价值目标追求的发展趋势,因此其在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都应有其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