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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如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采取托管、接管等强制措施)过程中,为救济因证券公司违规经营等原因而遭受财产(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者证券等)损失的投资者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我国正处于逐步完善中的证券市场而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在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以及化解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引起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以下五章内容。第一章,介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产生的背景及特征。为改变以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时采取的“券商破产,政府买单”行政方式所带来的弊端,建立起真正的证券公司风险市场化解机制,我国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具有“同舟共济”性和限定性的特征,即强制所有证券公司加入该制度,以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覆盖而;同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投资者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以防止投资者出现投资“惰性”,进行不理性投资。第二章,分析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主体——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监督部门之间对保护基金公司的监督职能存在交叉;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组成结构不合理;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参与程度不够,不利于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受偿。第三章,分析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在筹集、增值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保护基金筹集方面存在证券公司会费缴纳标准不明确,过度依赖央行贷款,发行债券操作细则欠缺等问题;在保护基金增值方面,债券零投资、控股证券公司备受市场争议等问题限制了我国保护基金增值空间。保护基金收入不稳定以及市场对保护基金的较大需求使我国保护基金存在潜在的资金危机。第四章,分析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保护基金申请启动条件规定不够严谨;保护基金赔偿对象只简单以投资者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购方式,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不够;赔偿标准不统一,相同的权利类型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第五章,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议。针对保护基金的管理主体:监督部门要严格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同时增加对保护基金公司的审计监督,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增加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证券公司和社会公众的比例,以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加强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实现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债权的充分受偿。针对保护基金的资金池:区分保护基金和保护基金公司占有的其他财产的不同性质,以保障保护基金的安全;建立特殊的证券公司风险评级机制,明确证券公司会费缴纳标准;完善保护基金的具体投资规则并采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提高保护基金的资金充实度。针对保护基金的赔偿:明确规定保护基金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形;加强对特殊机构投资者的保护;排除对造成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采取接管、托管等强制监管措施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的保护;排除对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借款及持有的债券等所产生的债权的保护,以减轻保护基金的负担。保护基金管理主体作为保护基金的管理者,对其权力的监管、其自身职责的行使将直接关系到保护基金的安全。保护基金的资金筹集、增值问题关系到保护基金的充实。保护基金的赔偿条件、对象、标准等关系到投资者的具体损失能否得到保护基金制度的救济。这三方面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的高低。限于研究能力,本文并没有涉及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全部内容,而只从保护基金运行的上述三项内容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参照各国及地区的可借鉴立法例,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我国现行有关规定,试图寻找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