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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当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既对立又依存。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中表现为对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追求。当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发生冲突时,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法律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冲突,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即所谓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发生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