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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论上,“类型化”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自上个世纪前半叶从大陆法系流行开来,其意旨在于便于对研究对象的分析和把握,进而对该对象进行建构性分析,以探知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本文对行政诉讼类型化与行政诉讼类型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试图运用诉讼类型作为整个行政诉讼的总领,通过建构合理的行政诉讼类型,迎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趋势,继而推动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发展。每一项制度的建构都需要理论的支撑。本文对行政诉讼类型化与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行政诉讼类型化存在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与宪法基础作了阐述。然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西方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中国法律的大陆法系传统是中国深厚的传统观念、文化背景及当时的民族际遇等诸多历史因素共同影响的必然,中国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行政诉讼类型以建构自己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一个从类型化之对象,到类型化之标准,再到类型化之结果的动态的过程。其中类型化的标准是行政诉讼类型建构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考虑到行政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对行政诉讼类型分类标准的复数要求,以及为了避免类型化过后各种诉讼类型出现交叉的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应该借鉴日本的模式。在行政诉讼类型化时,可以按照诉讼的性质与诉的请求对行政诉讼进行两次划分,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分层性和系统性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行政诉讼类型涉及到行政诉讼过程中方方面面的问题。从诉讼的提起、受案的范围、审理的规则到证明的标准、裁判的方法无一不与行政诉讼类型相关。在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建构上,本文除了借鉴日本成熟的经验之外,也结合我国的现实,认为应当构建以下六种行政诉讼类型:抗告诉讼、公益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之诉、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小额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