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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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自然垄断是由于资源和技术的限制而产生的,后来为了实现规模经济,逐渐发展成一种产业政策。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垄断行业的规模经济效益逐渐萎缩,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性减弱。同时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集中度高、投资渠道单一、市场进入壁垒高,尤其是产品和服务的垄断价格等已经呈现出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经济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弊端。在经济转型期,必须把握好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方向,完善其价格规制机制。价格规制是政府以法律为依据对价格进行间接干预和控制,改善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由于信息偏在、有效竞争不足等原因造成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成本,故需要通过价格规制来完善其定价机制。良好的价格规制机制能够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保护消费者利益、刺激自然垄断行业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资本积聚造就了其纵向垄断的市场结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行为受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市场支配地位在客观上使自然垄断行业表现为多种垄断行为,尤其是限制竞争和垄断高价。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性垄断、寻租和行政垄断使其垄断价格更具复杂性。这种垄断价格助长通货膨胀、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更需要价格规制。   价格规制要符合价格机制的基本原理,同时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目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模式以投资回报率模式为主。虽然部分行业规定了价格最高上限定价模式,但只是针对单项业务资费,企业仍有机会对其他业务实行垄断高价。最高限价定价模式与投资回报率定价模式相比,前者不仅能够刺激企业提高效率,而且能够节约监管成本。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听证流于形式、定价机构的定价依据不足、行业价格核算体系不科学,同时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导致极易形成垄断价格。在价格监管方面,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独立的价格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同时也缺乏对自然垄断行业垄断价格的制裁机制,也是自然垄断行业形成垄断高价的重要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监管的一般经验,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只要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普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裁,仅仅在考虑到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植某产业发展时,才能实行个案豁免。   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应先从改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体制入手,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自然垄断行业已经出现了规模不经济,自然垄断行业的多数业务出现了可竞争领域,要把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可竞争部分与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用基础设施区分开来,在可竞争部分引入足够的竞争者,改变大中小企业的比例结构,使可竞争部分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形成市场定价机制,改变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的定价基础,把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对其垄断行为采取“一般适用,个案豁免”的原则。在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部分,实行最高限价的定价模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益。加强定价机构之间的协调,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拓宽消费者的价格监督渠道,增强价格监督力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行业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相互配合、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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