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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不是普通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延续,也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为了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对再审程序进行修改与完善,首先要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只有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制度。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可以说绝大多数与其价值选择失衡有关。重新选择与定位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是改造再审具体制度的基础,不改变原有的价值理念,改造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两种价值理念,即“有错必纠”的价值理念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价值理念,着重对这两种价值理念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这两种价值理念进行了比较与评析。
在分析了我国再审程序的现状之后,从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启动方式、再审事由、再审次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再审制度进行了剖析,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由“纠错”向“保护当事人权益”转变,并在此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对现行再审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对再审程序具体制度进行了构建,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上,经过比较,本文认为,我国的再审制度应该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本文提出: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价值理念指引下对再审程序理论进行重构,并从提起再审之诉的条件、事由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的再审制度进行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