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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也叫权力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从法理上说,中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由他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我国权力监督的基础和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监督、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只存在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单向监督,不存在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的逆向牵制。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人大具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性质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权力监督以人大监督至上为根本特征。但是,由于人大监督法律不完善,人大与党的关系没有理顺,人大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使界线模糊,加上人大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导致宪法规定的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之权,常常处于落空的状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这就要求在权力监督实践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至上权威,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合理界定党委、政府和人大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完善监督立法和程序;健全监督机构;改进监督方式;加强人大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