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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历史发展上看,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市民社会”,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思想家就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有过探讨和研究,他们从政治城邦的意义上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最初含义,即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中世纪在封建神学的统治下,市民社会的内涵依旧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随着政治结构的变化,这一阶段推动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到十七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对现有封建体制极其不满,他们主张实现资产阶级自由。大力反对封建专制的同时,“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又被重新挖掘,他们认为社会的原先“自然状态”有着本身不能克服的各种弊端,因此要通过签订契约来让渡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在这个时期极大地推动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内部分离。到十八世纪后期,黑格尔根据现实的资本主义状况,提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把市民社会概念纳入他的法哲学体系中,按照逻辑顺序把他的法哲学体系分为三部分,市民社会处于客观精神中伦理这一阶段,他按照“正、反、合”的逻辑,把伦理阶段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集中分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以及在历史中的深刻内涵,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家庭和国家的关系,认为市民社会处于伦理的范围内必须上升为国家才能维系社会的安定,才能到达国家的理念。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第一次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彻底分离的进步意义,但他认为黑格尔把私有财产作为政治基础而提出实现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本质统一是回到“国家”理念,这是对中世纪的复辟。马克思立足现实问题,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观,对颠倒的社会国家观点进行批驳。在探究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他始终认为市民社会起到决定作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从根本上颠覆了旧的国家观是对黑格尔的巨大超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形成后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为唯物史观形成奠定了基础。并且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代西方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以葛兰西、哈贝马斯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家根据时代的变化将市民社会转向文化领域有其积极意义,但过多阐述市民社会的文化作用而忽略起基础决定作用的经济基础,这在定意义上也是有其消极因素的。纵观历史背景下市民社会理论的进程,联系当代改革开放下的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背景,利用国外市民社会发展的理论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市民社会发展,这才是今天国内学者们研究市民社会理论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