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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法院能公平正确适用法律,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与社会的安全;同时能够维持公共福祉,使法律秩序得以实现,以达到程序上的公正。立法者为达成这样的目的,往往设计一套周详、完整、细腻、慎重的诉讼程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然而诉讼程序如过于讲究细腻、慎重,则会呈现复杂、广泛的局面,进行迟缓且耗时费资,无时效性,无从迅速裁判,白白增加诉讼的负担,对国家无益,对个人也未必有利。法律上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即是此意。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诉讼效益原则是达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关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今年来虽日益繁盛,但终究时日尚短,还不能形成一个完整而科学的体系。而司法实践上各国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无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本文试图从诉讼效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实证、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论证及法理学的内在价值角度来探讨如何实现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公正。文章引言从理论和我国当前现实两个角度介绍了诉讼效益与程序公正的关联及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探讨程序公正的必要性即本文的写作意图所在及价值所在。第一章主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具体阐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及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为此介绍了诉讼与效益、诉讼与公正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从理论上分析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追求诉讼效益、达到程序公正并介绍了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探讨程序公正的最有代表性的学说——经济效益主义程序价值理论。第三章探讨各国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是如何贯彻诉讼效益原则追求司法的公正的,为此重点对集中审理制、简易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具体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阐明其中有利和不利于诉讼效益之处。第四章继续从诉讼效益出发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具体九条建议,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文章结论总结全文,展望前景,提出作者观点。本文通篇贯彻为满足“诉讼的促进”,也就是即在程序上以最少的劳力、时间、经费来实现实体权利,达成“诉讼的经济”这一行文主旨,由于理论水平的欠缺及实践经验的匮乏,有粗疏之处,留待日后再加以补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