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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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一直是备受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药品,作为治疗疾病的良药,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人们的健康生活保驾护航,因此,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过程应当有严格的、全面的市场监管体系。而如今,药品制售领域纷繁复杂,医药问题越来越突出,假药犯罪现象日益猖獗。随着假药的泛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越来越重视药品的生产、销售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新修改可以看出,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程度要件,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使得该罪的立法模式从原来的具体危险犯变成了抽象危险犯,表明了我国要从刑事政策上对制售假药的行为从严处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从海外代购药品构成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生产、销售无相应批准文号但确实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构成犯罪的情形也有存在。
  本文将从对假药的定义分析着手,结合目前关于假药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实质剖析,对假药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解决刑法中假药的司法认定过度化问题,以期能对司法实务工作者处理假药类案件有所裨益。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简要介绍了本选题的来源,即基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启发而选择了这一课题,其次分析了该选题背景及意义,指出了关于当前假药认定问题的研究对司法实践中处理假药类案件的重大意义,最后研究探讨了目前学界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学术成果,分析了学界的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从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对假药的认定现状进行详细的考察,指出了当前关于刑法中假药的认定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目前关于刑法中假药的认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认定原则与方法。第四部分则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具体认定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首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其次根据总结出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的特征对该罪中假药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将不具有损害人体健康之法益侵害性的民间有效偏方药和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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