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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与少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颁布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企业走公司制之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暴露,实践对公司法的需求也不及今日,因而存在问题较多,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不规范、不完善,这使得实践中大股东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十分突出,少数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地保护。因此,在我国对股东权的保护就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而股东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鉴于此,笔者通过对股东大会与股东权保护的关系、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提案制度、表决制度和决议制度等各个具体制度的研究,并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制度、更好地保护少数股东权的立法建议。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论文的引言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对股东权的保护,特别对少数股东权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正文的第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论文从股东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与少数股东权的保护等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过程,各国、地区立法情况的研究分析,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少数股东权基本上处于无保护状态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其对股东权尤其是少数股东权的保护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正文的第二部分是通过对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分析,建议我国现行公司法应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我国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具有更加科学、合理的程序性原则,以保障少数股东权利的实现。 正文的第三部分是通过对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及国外相关立法分析,建议我国公司法在股东提案权制度方面应明确提出提案的少数股东的持股数量、提出提案并公告的期限、股东提案制度可适用于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与少数股东权的保护股东大会、应赋予董事会对少数股东提案的审查决定权等。 正文的第四部分通过对股东表决权的理论分析以及国外相关立法分析,为保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减少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机会,我国公司立法应规定和完善表决权行使的某些特别制度,如表决权回避、累计投票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等。 正文的第五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制度分析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的分析,建议我国公司法在股东大会决议制度中,应对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或者说资本数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进一步修改关于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便使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更加合理、完善。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完善我国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表决制度、决议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股东权的保护意义重大。在我国不断完善公司立法的今天,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是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制度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