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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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我国首次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来,对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规制股东滥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2017年10月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和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也均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分表明了该制度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法律条文的概括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发生因理解差异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通过分析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来不断完善和提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效性,维护好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文分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建议四个部分。总体框架以第二、四部分为中心,阐述作者对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其中,第一部分用于为主要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引出论文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进行分析,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第三、四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研究和建议。第一部分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对该制度产生的背景、基本概念、内涵特征、对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等基本概念,国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主要观点、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立法沿革和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性文件作以概述。通过从整体上全面、清晰地把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后续适用要件分析、提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分析。本部分逐一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主观、行为、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作以具体分析,探讨适用情形。主体要件的论述分为两部分,一是主张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的主体,即权利主体;二是公司人格被否认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义务主体。主观要件,主要探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必要性。行为要件,主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结合《九民纪要》,对滥用行为中的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适用情形进行分析。结果要件,主要是论述损害结果的认定,同时对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还需要根据当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适用要件过于概括,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还很突出,不利于债权人利益和经济活动公平性的保护;三是责任承担有待完善,由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权利主体即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不合理,对公司人格被否认后义务主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没有明确法律条款,后期执行上存在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建议。鉴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建议细化相关法条作为司法实践依据,同时在法律条文无法一一列举滥用行为等情形时,结合实践需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司法解释性文件。一是丰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在法律规定中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和三角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模型,用以更好规制复杂经济实践活动中的公司股东滥权行为;二是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认定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裁判,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三是合理确定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责任承担的方式和范围,合理分配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确定义务主体责任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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