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蝗灾治理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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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蝗灾频发,在不断的治蝗实践中,政府的治蝗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不再是主要依靠祭祀祈祷或灾后赈济等消极手段来应对蝗灾,而是在继承前朝各代蝗灾治理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积极治蝗,颁布了许多除蝗诏令。除蝗法令的颁布实施使得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治蝗实践有了法定职责和行为依据,使得中国古代的蝗灾治理进入了依法治蝗的阶段。宋代蝗灾治理的法律机制在治蝗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制度保障作用。探讨宋代捕蝗法令的颁布首先不可避免地要对宋代灾异思想的转变进行分析。中国古代长期受天人感应、灾异天谴思想的影响,把蝗虫等灾害看作是上天对朝廷政令、人类德行不满的警示,于是不敢灭蝗捕蝗,一味祭祀祈祷或宣扬德政以此向上天祈求消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在不断的应灾实践中加深了对蝗虫和蝗灾的认识,不断总结前人治蝗经验,创新治蝗手段和灭蝗技术。因此,到宋代,经过了历代治灾实践的发展,人们对灾异天谴思想有了质疑和突破,人们普遍认同了灾害是可以以人力应对的。这就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施除蝗法令提供了思想基础,这也是宋代能成功发动百姓力量,募民捕蝗灭蝗的一个前提条件。宋代蝗灾治理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宋神宗时期颁布施行的“除殓蝗虫种子法”,明确官员有治蝗职责,到宋哲宗时期颁布的“户部捕蝗法”,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再到南宋宋孝宗时期制定的“诸州官捕蝗之罚”,细化官员的治蝗责任和处罚规定,蝗灾治理的法律机制在不断完善,各级官员在蝗灾治理中的权责与奖惩不断明确。在宋代蝗灾治理的法律机制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发挥灭蝗治灾力量的,不仅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还有乡村基层行政组织和民间组织。乡村基层行政组织,作为地方行政长官和乡里百姓的中间联系人,在蝗灾发生后,有着信息传递以及辅助地方官赈济受灾百姓的作用。而民间的宗族组织和民间经济救济组织也会在蝗灾发生后救济灾民。除此之外,还有一股不容小觑的民间力量,便是灭蝗治灾过程中的百姓。为尽快消灭蝗虫,也为了帮助到因蝗虫受到了财产损失的灾民,宋代政府会鼓励受灾百姓以蝗换粮或募民捕蝗。这些临时组织起来的灾民就成为了宋代蝗灾治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民间力量。灭蝗治灾活动在蝗灾治理法律机制的指引下开展,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在蝗灾发生后,要经过灾害奏报、减灾决策、救灾执行等程序。百姓诉灾将灾情信息传达给地方长官,地方长官再将灾情上报给中央,最终由中央做出减灾决策并将救灾方案下发给地方长官,由地方官员具体执行。地方官员的救灾执行活动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要依法治蝗。捕蝗法律对官员在治灾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规制。若是官员应受诉灾而不受,应上报灾情而不报或不如实上报等,官员也会因不法行为受到杖刑、徒刑、流刑等惩罚。对宋代蝗灾治理法律机制的研究,可以看出宋代灾害治理法制化、注重发挥民间力量、明确规定救灾官员的奖惩与权责等经验,对现代灾害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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