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源自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日、韩继受。信托是一种移转与管理财产的制度,对于节省交易成本尤具特色,信托业即以营利为目的,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具有为社会理财功能。本文运用比较方法,探讨信托业在海峡两岸的发展经过,并透过比较两岸信托业的立法提出建议与检讨,以及立法的借鉴、未来展望,全文共分五章。绪论 揭示本文的研究动机与目的 研究范围与方法及论文架构,对本文做一个整体性的说明。探讨信托业在海峡两岸实务上的发展经验。 分别讨论两岸信托业堀起原因、经营特点、发展经验,包括「不务正业、乱业经营」产生的弊病,其中还有有关当局对信托业的整顿以及信托产品的发展、信托业市场规模,信托业务市场对银行业的冲击和影响。研究海峡两岸信托业立法比较与检讨。这是本文重点。海峡两岸信托业相关立法,在大陆方面,信托法的初次草案中第四章,曾纳入信托公司,但因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为有关信托业的体制及相应规范还不具立法条件,予以删除。是以本章介绍信托公司立法经过,这当然包括目前规制信托公司的「一法两规」,一法指2001年10月1日施行之信托《信托法》; 两规指《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精确言之,信托法是规定信托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规定信托业的是两规,因此讨论重心也放在两规上。台湾方面,也有与大陆相似的立法经过,所以台弯方面由信托业的立法经过及2000年公布施行的《信托业法》为探讨主轴。本章分别从海峡两岸信托业法制的立法沿革、立法形式、总则,信托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信托业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应遵守的规定等方面逐一<WP=4>比较分析。并于每一分析后,提出建议及检讨。提出海峡两岸信托业发展建议,主要针对海峡两岸信托业在现有法制及实务操作下所产生的困境而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就大陆方面应该尽速颁布信托业法、放宽业务法令限制、放宽信托产品的营销限制、增加信托受益权流动性、完善信托公示及登记制度、建立信托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协调监管政策等等。台湾方面,则针对税法配套不足,如赠与税部分违反实质扣税原则;土地登记规则修正不足之处、信托业成立门槛太高、台湾银行可以兼营信托部门,专业的信托公司无力竞争等缺失提出笔者不成熟的建议。总结本文 透过对海峡两岸信托业发展过程及立法的比较,总结出两岸信托业发展经验、立法的借镜及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