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三章,按时间顺序阐述从明治时期到平成初期的日本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导言描述了著作权发展初期主要保护出版者利益,而日本在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同时,著作权所涉内容已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丰富起来。第一章描述了1868年到1899年日本音乐著作权从无到有的历史演变,日本近代化带来了西方音乐体系及版权法思想,使得日本的音乐及著作权法律理论方面发生变化。从明治初期的音乐与著作权理论的各自独立发展,到明治20年音乐与著作权理论发生交集,再发展到明治32年制定“旧著作权法”,这个过程中,日本音乐著作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演变。体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与当时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使得这一时期的日本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所涉及的内容相对简单。第二章介绍了1899年到1945年日本音乐著作权的发展,这一阶段的发展与相关技术的不断出现关系密切,其中,唱片侵权案例“桃中轩云右卫门”事件,体现了这一时期日本社会对于著作权理论尚未很好的消化。随着广播、电影对作品的大量使用,引发著作权法案废案事件,体现了这一时期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之后日本词曲作家协会分别与日本广播协会订立合同,涉及著作权使用费并展开论战,体现了这一时期词曲作家们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1931年刮起的“Plage旋风”激起日本著作权各方相关人士的不满,使得1939年正式成立“大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而同年颁布的《中介业务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协会成为这一时期管理日本国内音乐著作权的唯一团体,体现了这一时期日本音乐著作权相关人士开始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并一定程度上化被动为主动。随着二战爆发,日本陷入战争状态,期间虽发生诸多音乐著作权方面的大事,但就音乐著作权理论本身并无发展,直至战败后,日本回归国际社会才重新跟上国际步伐。第三章简单阐述了1945-2000年日本音乐著作权的发展状况,二战后,“大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更名、日本回归《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音乐著作权的内容更加丰富,例如音乐出版社的出现、邻接权案例的发生,由于国际社会《罗马公约》、《唱片公约》的出台,对1970年“新著作权法”的颁布影响深远,其中增加了诸多关于邻接权人的权利保护,这是唱片复制技术、录音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之后《布鲁塞尔规定》、《巴黎规定》在日生效致使“新著作权法”进行多次修改,其中涉及出租权、邻接权等方面的规定。平成初年,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相关条约,日本修改“新著作权法”,并于2000年颁布《管理事业法》使得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不再享有音乐著作权管理上的垄断地位。结语简单阐明日本著作权100年发展史的概况并对日本的发展特点进行简单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