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诈骗罪与受贿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都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区分比较明显,不易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欺诈取得对方信任的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在定性方面会发生竞合,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受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而我国国内目前并没有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本文围绕这一争议,分四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切入,先通过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得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定性。第二部分为理论探讨。该部分围绕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定性来展开,先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虚假许诺等相关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分析了受贿罪与诈骗罪的一般区别。并从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定性存在的争议入手,认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分歧是因为目前对这种行为的区分标准不一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行为的区分应该按照“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方式→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及作出虚假许诺的行为的先后”的框架进行分析。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构成受贿罪的情形有两种: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虚假许诺的。而行为人没有职务之便,虚假许诺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假许诺后收受他人财物的则构成诈骗罪。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以第二部分的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本案例的具体情况,认同法院的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而非受贿罪。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主要结合案例以及理论,得出解决相似案件的一些启示,认为分析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难点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能实现所许诺行为的职务上的便利,重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目的,是为让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单纯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收受财物。在解决这一难点及把握这一重点的基础上利用前文提出的分析框架,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虚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