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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三对矛盾,即部分刑事案件办理效果与公众对公平正义新需求的错位,检法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以及犯罪黑数现象与公安受案立案制度改革要求的背离。侦查分流机制正是在解决上述三对矛盾的尝试与探索中诞生的产物,其已然确立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但在实践运行中,该机制暴露出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其效能的充分发挥。加之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该机制的理解存在深度浅、系统性弱、混用侦查分流与侦查分流机制、将程序分流等同于侦查分流、脱离我国侦查分流实践、未能结合最新司法改革成果、共识性少等问题,加强对该机制的研究很有必要。文章正文分为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结论七个部分。绪论介绍了将侦查分流机制确定为研究选题的缘由,列举了深入研究该机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对当前境内外研究作出了述评;同时,明确了研究思路,并计划运用系统论、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侦查分流机制的内涵外延、存在根据、具体状况、问题及成因、路径完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在证成逻辑、研究方法、切入角度、完善举措等方面有所创新;此外,还指出了所做研究可能在相关数据使用、外文资料掌握、部分问题探讨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侦查分流机制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第一章提出,要研究该机制,首先需要认识到该机制与侦查分流虽有密切联系,但并非等同概念,应从定义、与关联概念的辨别、分类等角度着手,进一步厘清侦查分流的内涵与外延,并在此基础上,从语义、类型、要素三个维度对侦查分流机制展开探讨,进一步弄清该机制的含义,并形成相应要素分析框架。同时,撇去具体、直接的法条或者规范性文件依据,该机制与刑法总则、刑诉法总则有关条款,既可能存在渊源关系,也可能存在形式上的抵触关系,对前者的梳理,可以对该机制形成正向论证,对后者的解释,则可以形成反向论证,有助于理顺该机制与形式抵触条款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从理论基础、实践价值两个方面,对侦查分流机制赖以存在的根据进行了证成,从而为下一步的根据证成、状况分析、问题检视、机制完善提供有力支撑。具体而言,一是需要认识到和合文化、刑罚一体化理论以及功利主义对该机制有着深刻影响,三者共同构成了该机制的理论基础;二是需要认识到该机制已存在于刑事诉讼实践中,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与其自身具有的实践价值密切相关,即该机制能够实现刑事案件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实现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实现侦查工作的全面改善,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提档升级。第三章以五种侦查分流程序和四种侦查分流程序结果为重点,从立法解读层面对我国侦查分流机制的制度状况作了分析,其中着重介绍了一种超规范的侦查分流程序结果——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然后,以部分地区为例,并结合相关数据,对我国侦查分流机制的实践状况进行了考察分析,如实展现了该机制在侦查实践中的适用流程与适用状况,反映了该机制的真实运行状况,为更深入的问题探寻和成因剖析奠定了基础;最后,通过对我国各侦查分流程序以及各侦查分流程序结果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加深了对不同侦查分流程序、不同侦查分流程序结果的认识,廓清了我国侦查分流机制的内部关系与运行脉络。第四章藉由前文对我国侦查分流机制的实践考察,指出该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分流主体之间互动不足、决定(建议)主体存在两类极端倾向、侦查分流程序及程序结果在实践中有所异化、侦查分流效果未达预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问题成因,提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分流主体存在理念偏差,分流规定留有模糊甚至空白之处,分流案件证明标准缺乏差异性,分流程序间关系尚未理顺且缺乏健全的配套保障机制,以及分流程序结果偏少且缺乏评价机制息息相关。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对现有侦查分流机制加以整合,查弱查漏、补强补缺,不断完善优化。第五章结合对有关问题的成因分析以及境内外侦查分流机制所存异同,借鉴两大法系国家有益经验,尝试对侦查分流机制的未来发展图景作出设计。该章提出,要从整体上考虑我国侦查分流机制的完善,即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的导向,紧抓“侦查分流权的规范优化”的关键,夯实“当事人的深度参与”的基础,遵循“现有机制的‘留’与‘改’”的思路。在具体层面上,该章建议可以考虑从分流主体、分流案件、分流程序及结果三个角度,对侦查分流机制加以完善优化。具体来说,就是强化决定(建议)主体、参与主体、监督主体等分流主体之间的互动,从证明标准、指引、方法和案件快速获处机制等角度不断改善分流案件的减负提速效果,通过改造分流程序、消除选择适用程序的模糊、明确处理方式及幅度的取舍、完善本地实施细则、对分流程序结果做“加减法”来优化分流程序和程序结果。结论综合全篇后指出:其一,对侦查分流机制的系统整合与全面完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迈向现代化、民主化、科学化、集约化的必由之路;其二,该机制是对司法理念和刑罚观念的深刻变革,是对有限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需要各个部门更新思想、各司其职、精诚协作;其三,要充分考虑我国侦查权力封闭集中、侦查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社会公众加强对侦查权的约束的呼声较高这一现状,绝不能将重点放在扩大侦查分流权上,而应采取稳妥审慎策略,紧紧围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侦查分流权加以规范优化。